偏心老人的赡养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其实这些吵闹都缘于自己内心的不平衡,如果真得是要孝敬老人,拿出的钱不要问出处,各人尽各人的本份就是了,老人如果没有规定女儿和儿子应该给多少钱,谁家经济实力强愿意多出就多出,但是出了就不要再和其他兄弟姐妹攀比了,人的不平衡就是比出来的。中国的老人就是偏向儿子,我家一样也是这种情况,之所以家里没吵成这样大家都是想尽自己的本份,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没钱的就出力,没力的就出钱,老人愿意偏向谁那是老人的意愿谁也左右不得,人的心脏原也没长在中间。而且小辈不要掺合老一辈的事情,如果都能做到相信就没这么多是非。 儿女们可以坐到一起进行协商,毕竟是自己的亲生父母,再怎么偏心也是把儿女们都养大成人,就尽量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同让老人的晚年过得快乐一些,不要给以后留有遗憾就好了。

法律客观: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加以排除。子女如果以父母还有一点积蓄便不履行赡养义务,其实质是与父母争财。事实上,父母的这些积蓄,在他们百年之后,作为遗产,还是由赡养父母的子女所得。现实中,时常有不孝子女以父母有积蓄而对父母不闻不问,结果父母一怒之下立下,要么把遗产赠给帮助过自己的人,或者把不孝子女排除在外,不让其继承遗产。赡养是子女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具体是指子女为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直至父母死亡为止。不跟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付给赡养费。有多个子女的,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经济条件和父母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子女本人或者父母所在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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