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约定的情况看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如果是正常的损耗,不需要房客承担。如果是由于房客不当使用房屋造成的房屋的损害,那么房客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710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自然损耗的,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房东)承担,除非事先有约定。
但如果,在房屋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非正常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出租人也有权在收取的押金范围内合理扣减该部份损失。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法律)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