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经2010年9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该《办法》共29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一、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4.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2.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3.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
4.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5.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法律依据:《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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