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标准如下:

    国家泄洪区居民补偿标准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同季农作物平均值的50%-70%。

2.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

3.居民住房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

补偿范围

分蓄洪区的补偿范围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2.住房水毁损失;

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2.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3.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补偿方式

由于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不同,补偿的方式应该依照适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的原则而采取不同的形式。分蓄洪区生态补偿方式可分为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政府市场相结合三种。

由于我国生态补偿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相关的规定,分蓄洪区生态补偿当采取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具体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税收优惠、贴息贷款及直接补贴。

同时,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主要适用于资源建设保护边界清晰,受益群体明确,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分蓄洪区各类资源比较复杂,单纯运用市场主导生态补偿方式不太适合。

政府补偿作为分蓄洪区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但生态补偿不能单靠政府补偿,应广泛吸纳社会和民间资金,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促使补偿方式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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