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娶未婚妈妈,女方要求男方抚养自己的儿子,男方是否有抚养义务

如题所述

题目表述不是很清楚,是未婚生子,还是结婚女子再婚前有儿子。

1、未婚生子,未婚前的男女不是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未婚所生的子女是受法律保护,未婚的男女都有法律义务抚养孩子。

2、如果结婚对象是婚前有儿子,作为男子,是否抚养,是听从自愿的,因为儿子和男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可以不抚养的。如果男子愿意抚养,亲父母也同意,则形成继父子关系,当然儿子以后也要赡养继父的,父子也有继承的权利。

3、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4、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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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25
一旦男方娶了这个女方那么就有抚养义务了,因为继子在法律上也是自己的孩子,在未成年一以前需要父母进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这个是法律的规定,如果男方介意,那么就应该不娶这个女方,给自己增加累赘。
第2个回答  2022-07-22
这个当然是没有的,但是你都娶她妈妈就,那么她的孩子,你自然而然就要抚养了
第3个回答  2022-09-23
有的
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
第4个回答  2022-08-10
我认为这名男子娶的是未婚妈妈嗯,所以说这个男人没有义务去养他的儿子,如果去养的话,也是觉得给他妈妈一点面子,我认为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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