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谁召开怎么召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法律并未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一个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同时,临时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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