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住物业费怎么交有法律依据吗

如题所述

房屋不住的,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房子没有人入住,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只要开发商已经交房,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但是长期不入住的可以少交。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支付物业费与提供物业服务是对等的,若小区物业按照约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的话,那么此时即使业主房子不住,也是应当支付物业费的。而要是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的话,那么物管公司是有权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人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以采取的措施
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这是因为电、水、热和燃气等,都是业主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即使欠费,也不得用这样的方法损害业主的利益。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栽。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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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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