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如题所述

具体看当地的技术管理规定,最小要求3m或5m
如: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5米。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主、次干路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得小于3米;退让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崇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四十二条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化(带)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最小值不应少于3米。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控制性详规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m(不含相邻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市法制办审核征求意见稿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室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周围建筑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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