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如题所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以保障工业安全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利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等措施,其中包括停止供电措施。这是因为,在工业生产中,电力的使用和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而企业对电力的需求也是非常高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危险环境或有严重违法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从而迫使企业停止生产、整改、改进生产安全状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措施只能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执行,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认为其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因此,该措施是为了保障公众的根本利益和人身安全,这也表明了政府对于安全生产的严格管理态度。

在工业安全生产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除了停止供电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或撤销生产许可证等。这些措施的执行都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工业领域,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停止供电措施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措施,它的执行可以迅速有效地迫使企业整改安全生产问题,从而保障公众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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