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如题所述

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该法,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此外,除已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外,其他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立法需求和能力等因素综合决定。因此,我省除了杭州和宁波,其他九个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地方立法权。
为了确保立法法修正案的顺利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拟定了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具体方案。同时,就杭州和宁波执行新修正的立法法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沟通。
在实践过程中,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遇到了一些问题:
1. 关于立法能力
(1) 九个设区的市需要建立立法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
为确保设区的市正确有效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各市需要建立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和配备合适的工作人员。
-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规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必须经过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应设立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案的统一审议。目前,我省仅有温州、湖州、舟山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其他六个市尚无。
-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设立立法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立法事务,并配备有一定立法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这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立法工作机构,目前这些市已有的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将相应调整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 考虑到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由政府起草并提出,同时市政府也将开始制定政府规章,因此,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应配置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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