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中的袭警和袭警罪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妨害公务中的袭警和袭警罪的区别是:暴力的程度不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袭警单独设置了法定刑,取消了罚金刑并将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袭警行为的量刑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突破了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尺度。
《刑修(十一)》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量刑较之前加重,故而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尚未处理或正在办理的妨害公务犯罪仍然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刑法,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袭警罪中对“暴力”的程度要求显然要高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从法条的设定来看,袭警罪的暴力仅仅针对人身,但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袭警罪中的暴力手段包括捆绑、殴打、持械攻击、驾车冲撞等。侵害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对袭警行为的确认,要严格区分以攻击、伤害警察人身为目的的暴力袭击行为和以抗拒执法为目的的反抗行为:前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适用袭警罪;后者虽也伴随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程度较低,一般适用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为抽象的危险犯,不以需要造成伤害后果为构罪的必要条件,暴力行为只要具有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危险即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危及其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样视为袭警罪。倘若不存在带来人民警察受害的结果,且危害较轻,则一般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中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需要配合执法机关执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配合相关的工作,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治安管理的法规以及刑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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