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的确认条件如下:
1、企业破产或倒闭,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未能偿清的债款。
2、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逾期来履地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对于应收帐款,应该及时催收,实在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才能认为坏帐。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也在本账户反映,发生坏账时,直接抵减坏账准备。不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坏账时,直接在本账户核算。
企业的坏账损失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处理审计
企业为核销坏账准备的提取和转销,会计上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现转销时,应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但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为了简化核算,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的,会计分录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确认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先恢复应收账款明细,再将收到的款项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账款。
这样,一方面便于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反映出债务人企图重新建立其信誉的愿望,另一方面使“管理费用”和“坏账准备”这两个会计科目核算更加清晰,对这一现象审计中应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