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人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对持股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题所述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股东责任解析


当一人公司的债务风险浮出水面,股东是否能借此股权转让一走了之?答案并非如此简单。让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深入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


案例聚焦


在最高法(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案中,关键点在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对公司的财产独立性负举证责任。当户财欢作为准芯微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时,即使已经转让股权,仍需对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读


最高法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并不能免除股东原有的责任。债务形成于股东持股期间,且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未能证明独立,股东就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能仅凭股权转让行为逃避债务,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性。


案例拓展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提供了更深入的分析。无论是单一股东变更,如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还是公司变更为多人公司,如果股东无法证明持股期间财产独立,那么在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原股东和新股东都可能面临连带责任。债权人需举证股东存在滥用权利或逃避债务的行为,才能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结论启示


综上所述,当一人公司面临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并不能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借口。股东在持股期间的财产独立性是关键,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变更后的公司结构也可能影响责任分配,但新股东并非总是免责,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分析。因此,设立和运营一人公司时,股东必须充分理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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