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到法院拿起诉书,起诉书上写如下内容会判什么刑,麻烦懂法律告诉下,谢谢。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利益网络平台开设赌场,针对不特点人员提供网络游戏币倒卖,共获利人民币80万左右,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支付被告人蔡某某工资人民币10万元左右,支付周某某,金某某工资人民币2万左右,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已退清非法所得共计1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定于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前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张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再过10来天就要去法院开庭了,我是第二被告蔡某某,以我的立场判缓刑机会大吗?罚金大概又会是多少?麻烦各位懂法律人士告知下,是在谢谢了。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怎么判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定的,给你提供一些法律条文,希望可以帮到你的!望采纳,谢谢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1-05
应该会没收非法所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