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利益网络平台开设赌场,针对不特点人员提供网络游戏币倒卖,共获利人民币80万左右,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支付被告人蔡某某工资人民币10万元左右,支付周某某,金某某工资人民币2万左右,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已退清非法所得共计1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定于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前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张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再过10来天就要去法院开庭了,我是第二被告蔡某某,以我的立场判缓刑机会大吗?罚金大概又会是多少?麻烦各位懂法律人士告知下,是在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