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3、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
扩展资料: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1、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团结广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2、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国家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强制他人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不信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妨害公民合法权益。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自主办理宗教事业。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公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就是要引导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教规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
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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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公民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公民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扩展资料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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