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3-06
部队(外地)转本市的伤残人员换证的审核
发布日期:2009-04-08
办理项目
部队(外地)转本市的伤残人员换证的审核
办理机构
民政局(优抚处)、区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时限
凡档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规定,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注明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地址、伤残等级等事项,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5天内审核完毕,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集中审定、加盖印章。
申办对象资格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因工作调动、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市的,均可提出申请。
申办手续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伤残抚恤证件;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须提供《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革命伤残军人(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证明、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张。
办理程序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伤残抚恤证件、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残疾军人(伤残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证明、照片。
(二)户口迁入地的区民政局对其原伤残抚恤证件、关系转移证明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应填写《福建省伤残人员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对新证予以重新编号,连同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有关证件一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定后,报省民政厅集中审批、核发。
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换证和抚恤登记手续。
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年第34号)。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