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认为自己少掉的一条腿可以证明自己是残疾人,但是列车员认为“有证件才有权利,没有证件就没有权利”。这个怎样体现出证据的本质——“证明的根据”呢?
问题补充:麻烦从证据法学的视角看这个问题...
残疾人乘坐火车一样需要购买全价票,只有残疾军人(警察)乘坐火车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军(警)残证才可以购买半价票。所以列车员认为“有证件才有权利,没有证件就没有权利”,不然怎么知道旅客是不是残疾军人(警察)呢?
追问谢谢你的回答!
但不是我所要的答案
追答也许吧,我只是告诉您实际上就是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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