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构成犯罪吗?

如题所述

铁路公安部门认为,根据铁道部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倒买倒卖车票数额巨大的,应当以犯罪论处。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火车票实行特许专营销售,如果未经铁路运输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销售网点,那么,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自从我国实行实名制之后,倒卖车票和非法经营的行为已经不构成犯罪。道理非常简单,倒卖车票是指从铁路运输企业购买车票,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车票,构成两个买卖关系。实行实名制之后,行为人不能直接购买火车票,只能接受他人的委托,以他人的名义购买火车票,因此,其行为构成代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虽然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车票的代理销售行为必须得到铁路运输部门的许可,但是,由于实行实名制之后,行为人不是代理铁路运输部门销售车票,而是代理购买人购买车票,因而不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  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虽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但却将其中非法经营和倒买倒卖车票内容剥离并且保留下来。现在看来,这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如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不仅有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垄断利益的嫌疑,而且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那些无法通过互联网络或者电话系统购买车票的农民工,只能彻夜排队,在火车站的售票窗口购买车票。铁路运输部门应当改进自己的服务方式,彻底放开铁路车票销售系统,允许个人或者组织自由购买车票,这样做非但不会扰乱铁路运输市场秩序,反而会提高铁路车票销售的效率。实行实名制之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购买火车票都必须凭借身份证,因此,那些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或者虚拟的身份证购买车票的票贩子,将会面临非常大的风险。只要火车站增加车票查验的次数,加大打击虚拟身份购票行为的力度,那么,就可以有效地杜绝票贩子非法谋取暴利的行为。  从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广东这对新婚夫妇向当地的农民工收取手续费,帮助他们通过互联网络购买车票,是一种典型的民事代理行为。当地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定,保护这种代理服务行为。不能为了维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垄断经营地位,而将他们绳之以法,更不能将已经过时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作为司法的依据,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尽快修改我国的刑法体系,彻底删除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内容。立法机关应当深刻理解市场经济的精髓,真正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制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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