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扩展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地方性法规例如《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巡游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巡游车经营的;
(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巡游车驾驶员证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车相关设备的;
(八)接受巡游车电召服务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九)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扩展资料:
出租车不打表,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费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坐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参考资料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