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纠纷,劳动者委托律师打官司,律师将委托人资料都提交法院后,法院还要劳动者本个或受委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去法院核实,这一步一定要这么做的吗,不是律师已做了吗,法院还要求这样,是不是有必要,请各位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或是法院同志帮忙解惑,谢谢。
劳动纠纷不就是普通案件吗,而且证据也是被告方配合提供的,律师也核实了劳动都的身份,为什么法院还要这样做,算不算无理取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