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社保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第四条[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