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8条的存在?

有3.4.1条的规定,3.4.8条是不是多余且矛盾?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 ㎡)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同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确定。
这个是综合3.3.1和3.4.1的例外的,一些特殊的厂房仓库面积较小的数量较多的,这个防火间距远远小于3.4.1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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