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的和解协议

事情经过是这样,原先是一份高利贷借款,然后被强迫签下60万借条,2年前被人用借条告上法院,当时不懂法律懵懵懂懂签下了60万的调解书,现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对方又有意和解,但是在强制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应该如何达成,而且不敢签下长期还款的协议,只能尽量谈一次性还款的协议,因为害怕在协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反悔,然后又按60万减去已还款项继续执行,这个协议应该怎么签,是否要在执行局由执法人员笔录,如果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那这个执行过程是终结还是中止。还有如果签的是一次性还款的和解协议并且按协议还完款项后,怎么防止申请执行人反悔。

执行和解的效力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如果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原则上可根据1998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去处理,即:“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具体你也可以让当地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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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8
1签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反悔的,执行法院未必支持他,你可以提出抗辩理由;2一次性还了款,这个执行案子就必须执行终结,就是案子已经销了。申请执行人要再主张,必须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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