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化肥100吨,甲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仅将其中80吨按期运至指定地点,另20吨逾期运达且因在运输途中糟雨淋而变质。请问:(1)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构成违约?(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谢谢你的回答,谢咯,可以再回答个问题吗
追答1.(1)B的出资问题。《公司法》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所以B以商标权出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
(2)董事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案中股东为三家国企,其董事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且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直接指派董事也是无效的。
2.关于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 【股权对内对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题中C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不好意思哦,你的消息我好像收到了,但是打不开,你可以重新给我发一下吗?麻烦你了,谢谢哦!
追答1.(1)B的出资问题。《公司法》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所以B以商标权出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
(2)董事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案中股东为三家国企,其董事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且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直接指派董事也是无效的。
2.关于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 【股权对内对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题中C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谢谢你的回答,我懂了,
可以再麻烦你回答个问题吗?
谢谢你的回答,你可以在帮我回答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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