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4周岁的老人被打伤他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做笔录的鉴字由办案民警把当事人的手鉴上当事人的名字。

如题所述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的,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 ,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上述情况(当事人不识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第二百零七条 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3、第二百零八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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