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哪些处理?

如题所述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   第四条第九款    规定: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单位)把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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