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付法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事犯罪,高管、经理、法定代表人、包括部分业务员都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打着“高额返本付息”的幌子,一家名叫“易胜百”的公司从2012年开始,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吸收了1万多名投资人的41亿余元资金。但2014年9月该公司突然关张,投资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统统打了水漂儿。
事后经统计,投资人共计损失32亿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伟在内的12名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未取资质销售理财产品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经营投资理财业务。被告人周华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振弟(化名:郭秀中)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郭秀成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之一。
易胜百公司在朝阳区国贸三期、金地中心及万通中心等地设立多个办公地点和职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香港股票及白银等投资理财产品。
被告人谢光贞作为该公司万通中心市场部销售总监,下辖被告人李燕、杨钢、曾力栏、李勇、刘月明、尚保国、王小坤等销售经理,销售经理下辖销售员。
被告人张宇成担任该公司万通中心市场部培训讲师,负责对公司新招录销售员的培训。2013年11月,安华联合资本公司成立,该公司的实际出资者为易胜百公司,实际人员构成及经营业务与易胜百公司相同。
参考资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吸的话,如果该高管参与犯罪,并且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关于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他法律规定如下: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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