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如题所述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虽归属化工部门,但同样斌予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我认为为应该将其纳入食品安全法范畴,以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条,只是包括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八条,对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质量管理也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要求。建议制定细则对以上条款加以补充。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应更严格食品包装材料对食品安全影响很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贸易不断加大,由食品包装材料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对进进口国的食品安全要求极为严格,有些指标直接触及到包装材料中溶出的有害物质,除已知的重金属及游离单体外,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包装材料中溶出的潜在有毒物质,这些都成为国际关注的热点,如塑料包装材料中的双酚A、丁基锡、邻萃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三聚氰胺、甲醛等;内
涂料中的双酚A二缩水甘油( BADGE)、酚醛清漆甘油醚(NOGE)及其衍生物、氯醇等。这些物质国际上称为“内分泌干扰素”,列为可疑致癌物。我国国的食品安全要想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必须重视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而这一点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重点明确,内容较少。食品检验报告单与原始记录保存期限需明确食品检验机构是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把关的最后关口,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食品检验报告单是评价产品的重要证据,而检验的原始记对食品安全法的几点建议录又是检验报告溯源的唯一来源,这些都担负有法律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七条,只是分别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做了规定,而没有时食品检验报告单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我认为有些遗憾,作为一部法律,食品安全法应该做到严谨、统一,以便检验机构做到有法可依。采样和收费管理需纳入法律条文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对监管部门的抽样、委托检验与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影响,一些监管部门重复采样和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但给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造成经济上的较大负担,同时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建议本法修订时考虑,强调将"监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样和收费”纳入法律条文,以体现法律的人性与社会的和谐。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建议此项内容增加“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
本文作者:张文德 供参考。追答

更正:但同样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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