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如题所述

(1)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 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② 采矿权属无争议;

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④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国家出资矿业权的转让条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4)矿业权受让人条件: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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