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怎么确定赔偿金额?

如题所述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子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後,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後,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进行对比,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定。在判定中,应当以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基本条件,但不以造成实际误认为必要条件。
3、判断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4、具体到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其商品质量优於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於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其商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5、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6、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是均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方式的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已经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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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9

现实困惑

1996年12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局授权,取得“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06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2004年以来,某酒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百年窖酒等酒类产品中,将其企业字号“泸州宏窖”字体放大,并印制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包装盒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泸州宏窖”与“泸州老窖”已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与注册商标“泸州老窖”近似的“泸州宏窖”字体,全部销毁现有使用字体的包装材料和产品,赔偿原告此间因销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20万元。那么,泸州老窖要求的赔偿合理吗?在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律师点评

泸州老窖要求赔偿的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那么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呢?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结果,即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结果,即为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来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加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请求人民法院以此为标准作出判决。

3.参照被侵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实践中,有很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被侵权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的侵权手段与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本案中,泸州老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判定,这20万元是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的,因此在合理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特别提醒

法定赔偿是由法官在三百万元以下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自由裁量,且这种赔偿一般都是在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损失或侵权所得之时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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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2-18

第3个回答  2022-04-06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江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20)鲁16民初279号,审理法院为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江某。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李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江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江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茅台酒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茅台酒公司的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也给茅台酒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和后果,且其主观恶意程度较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某非法制造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李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人行为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犯罪,其行为侵犯了茅台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李某、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0元。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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