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1996年12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局授权,取得“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06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2004年以来,某酒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百年窖酒等酒类产品中,将其企业字号“泸州宏窖”字体放大,并印制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包装盒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泸州宏窖”与“泸州老窖”已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与注册商标“泸州老窖”近似的“泸州宏窖”字体,全部销毁现有使用字体的包装材料和产品,赔偿原告此间因销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20万元。那么,泸州老窖要求的赔偿合理吗?在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律师点评
泸州老窖要求赔偿的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那么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呢?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结果,即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结果,即为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来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加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请求人民法院以此为标准作出判决。
3.参照被侵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实践中,有很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被侵权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的侵权手段与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本案中,泸州老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判定,这20万元是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的,因此在合理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特别提醒
法定赔偿是由法官在三百万元以下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自由裁量,且这种赔偿一般都是在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损失或侵权所得之时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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