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10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10条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解释共分23章552条。其中第四百一十条的内容共有两款: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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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09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个回答  2016-05-31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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