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美援朝因战伤残退役军人病死亡,其遗属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参加过抗美援朝退役军人、因战残疾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旧称)病故的,只有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病故残疾军人遗属才能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的(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版)网页链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今年8月起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是:每人每年22610元(依据是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7月24日颁布的《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网页链接)。

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二、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7月24日颁布的《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对于,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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