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出票金额是必须记载事项吗

如题所述

支票的出票金额是必须记载事项。
虽然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是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具体如下:
1、票据文句。票据文句是表明所签发的票据为何种票据的文字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
2、支付文句。支付文句是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具体数额,亦即持票人得行使的票据权利的具体数额。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但我国票据法同时也规定,票据金额在出票时可以不记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从而形成票据金额空白的支票;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承担支票付款的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由于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且须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因而,支票的付款人应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5、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出票人即签发支票时的行为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由出票人签章。
支票出票最低限额如下:
1、转账支票是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2、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综上所述,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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