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条约的保留的理论和制度。

如题所述

【答案】:(1)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一般,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多边条约由于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2) 条约保留的根据和目的。关于条约保留的根据曾有多种观点。其中有认为是根据国家主权,有人认为根据保留得到当事国的一致同意。还有人采取这两种观点的折衷。《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肯定了国家的保留权利,同时规定了对该权利的限制: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不得做出保留,或仅准许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条约的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或更改某些条款,换言之,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3) 条约保留的性质和效果。保留是提出保留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因而是一种单方行为。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条约允许保留时,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条约对是否允许保留未作规定情况下,保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个争论很大的问题。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凡是以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另一当事国相互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受保留影响;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不反对条约在它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条款。
(4) 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需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均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撤回的通知时起发生效力。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如果保留是在签署待批准的条约时提出的,保留国应在批准条约时确认该项保留,遇此情形,该项保留应视为在确认之日提出;明示接受保留或反对保留是在确认保留前提出的,其本身无须经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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