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如题所述

1、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2、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其补贴标准为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的50%给予补助。
3、补助项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全区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定期向当地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证明由用人单位或社区开具,证明相关人员灵活就业的具体项目、岗位、地点及劳动时间、劳动收入等内容。
补贴标准 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我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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