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病故抚恤金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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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离休干部抚恤金是怎样的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计算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但上述标准如低于按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标准的,可按省人大《条例》规定执行。
      三、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5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网友提问:
      爷爷是离休干部,年纪大了因为生病住院一段时间就离我们而去了,想要咨询一下单位有没有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发放?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发放,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规定:
      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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