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三章 测绘市场

如题所述

贵州省测绘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测绘市场的准入和管理。第十四条强调,任何单位参与测绘活动都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获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其许可的范围内操作。甲级测绘资质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丁级则需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他们会依据国家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拒绝颁发。

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执业资格并持有测绘执业证书,进行测绘时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其依法进行的工作。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测绘项目若具备招标投标条件,应遵循国家和省的规程进行,并接受测绘项目所在地以及涉及跨区域项目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要求,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需将资质复印件、项目合同副本、作业区域和时间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后,第十八条强调,测绘工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确保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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