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地区的警衔系统主要分为警员级、警司级、警督级、警监级四个级别,同时包括学员警衔和见习警官警衔。
学员警衔,通常为警校生佩戴的一拐,它广泛存在于全国公安院校与司法警官院校中。尽管学员佩戴,但此警衔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代表警察身份,因其毕业时无法保证是否从事警察工作。
见习警官警衔则由两类人员佩戴:一是已正式成为人民警察,但处于实习期;二是协警或辅警,即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作人员。在某些学校,这两种警衔可能混带,但按规定,正规警察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不应佩戴见习警官警衔。
警员级警衔已被取消,因人民警察法与公务员法之间的冲突。根据规定,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可报考人民警察,但人民警察属于公务员序列,公务员法要求最低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导致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无法成为正式警察,警员级警衔因此不再适用。
警司级对应初级警官,数量庞大,分为三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三种。警衔授予依据学历不同,大专及本科毕业生授予三级警司,硕士研究生授予二级警司,博士研究生授予一级警司。
警督级对应中级警官,通常需10年以上从警经验,分为三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需要区分“督查”与“警督”,“督查”为工作性质,“警督”为警衔。
警衔级别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部级正职对应总警监;部级副职对应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对应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对应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对应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对应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对应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对应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对应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对应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警衔与行政级别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称,可能产生警衔级别较低的警官指挥级别较高的警官的现象。在具体执行中,职务高者担任指挥人员,职务相同则由警衔高者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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