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胡高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尘孝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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