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得“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义务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是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在按上述方法计算
如:王某在我国1-12月的绩效工资为1200元,次年1月1日一次性领取年终奖12400元,则
每月奖金平均额=【12400-(2000-1200)】/12=966.67
根据新所得税法,所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故
应纳税额=【12400-(2000-1200)】*10%-25=1135元
注明: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得来
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