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营养补充剂与膳食补充剂的差异

如题所述

随着我国居民健康意识的提升,"膳食营养补充剂"这一行业术语在中国逐步形成,它反映了本土特色,不同于国际上普遍的法律定义。在美国,这类产品被称为"膳食补充剂",起源于1994年的《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欧盟则将其定义为"食品补充剂",基于《食品补充剂法令》。然而,我国尚未将其法律化,而是由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与行业研究机构共同定义,首次在官方文件《产业转移指导目录》中被提及。

从法律定义上看,中国的"膳食营养补充剂"涵盖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而美国的"膳食补充剂"是独立于药品的第三类。原料上,我国要求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素或明确的生物活性物质,美国对此则没有特定要求。目的上,我国的目标在于提升健康和降低疾病风险,美国则侧重于补充膳食成分。在声称上,我国的保健食品可以有特定健康辅助功能,而美国的"膳食补充剂"则受到严格限制。

除了以上差异,如产品上市规则、标签使用和消费习惯等方面也存在不同,更详细的信息可见于"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研究报告"。两者在概念、法规和市场操作上均有显著区别,反映了各自国家的监管和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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