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后,我组村民承包了组集体的山林,我也取得了国家统一制式的新《林权证》。今某国有金矿经县政府同意,欲征用我和部分村民承包的部分山林(打个比方:也就是个人承包了30亩,只征用5亩,还有些村民承包的山林不一定征用)。村民认为: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所得赔偿应全部归个人所有。但林地的所有权是组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请问各位高人,在林地的赔偿上,因如何界定,谢谢!!!
方律师:您好!那么林地赔偿后,所得归全组村民还是只给涉及的农户,给组集体留20%村民没有异议。未征用到的农户和被征用到的农户意见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