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什么和生活困难

如题所述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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