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庭和休庭的区别

闭庭和休庭的区别

闭庭与休庭的实质区别在于庭审最后有无宣判,没有宣判即休庭,下次开庭可能继续审理,可能就宣判一下。休庭还可能是由于某种情况出现不得不暂停庭审,还有就是宣判前合议庭进行合议时也应休庭,合议完宣判后再闭庭。是合适的,而且是符合程序规定的。不管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中,还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主要包括三个过程:开庭进行审理、休庭和闭庭。休庭是指在开庭审理后,审判庭没有进行当庭宣判,在可能需要在庭后进行评议后再作出裁判,或需要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在本次开庭结束后由审判庭宣布休庭以结束本次庭审;而闭庭则是指在审理庭在对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后,由审判庭宣布闭庭以结束对该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也就是说,只要审判庭没有进行当庭宣判的,在结束本次庭审活动时都称为休庭。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开庭审理休庭后,经评议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的,在程序上是符合规定的。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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