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2-25
商业性设计的本质是形式主义的,它在设计中强调形式第一,功能第二。设计师们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经济效益,不断花样翻新,以流行的时尚来博得消费者的青睐,但这种商业性设计有时是以牺牲部分使用功能为代价的。 在商品经济规律的支配下,现代主义的信条“形式追随功能被设计追随销售”所取代。美国商业性设计的核心是“有计划的商品废止制”,即通过人为的方式使产品在较短时间内失效,从而迫使消费者不断地购买新产品。
第2个回答 2020-12-11
商业性设计的本质是形式主义的,它在设计中强调形式第一,功能第二。设计师们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经济效益,不断花样翻新,以流行的时尚来博得消费者的青睐,但这种商业性设计有时是以牺牲部分使用功能为代价的。 在商品经济规律的支配下,现代主义的信条“形式追随功能被设计追随销售”所取代。美国商业性设计的核心是“有计划的商品废止制”,即通过人为的方式使产品在较短时间内失效,从而迫使消费者不断地购买新产品。
第3个回答 2020-12-29
美国是最早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之一,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最为充分。 [1] 其立法上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也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法律有:
第一是美国法律协会1939年制定的《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该《重述》制定后曾被美国多数州采用,其在第757节的评论2中写道:“商业秘密可以包括任何配方、图纸、装置或信息的汇编,其被用于某人的经营,因此给该人以机会,相对于不知或未使用的竞争者,获得优势。商业秘密可以是一种化学物质的配方,一种制造、处理或保存物品的方法,一种机器或其他装置的图纸,或一份客户名单。与其他商业上的秘密信息不同,商业秘密并非处理业务上单一或短暂事件的简单信息(例如某项契约秘密投标中的金额或其他条款、特定雇员的薪金、已进行或计划进行的证券投资、出台新政策或推出新产品的确定日期等),而是连续使用于业务经营中的程序或方法,其通常涉及商品的生产,例如生产某种产品的机械或者配方,但也可能涉及商品的销售或其他商业上的营业,例如价目表或目录中决定折扣、回扣的规则或其他让步条件、特殊顾客的名单,会计或企业管理的方法。”但是,学界对该评论b.中所述是否是对 商业秘密的定义,存有争议,如有学者指出,要明确定义商业秘密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有关货物的生产、贩卖、价格的确定等都是商业秘密;该评论2下段本身也说“欲为商业秘密定出确切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7
商业性设计的本质是形式主义的,它在设计中强调形式第一,功能第二。设计师们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经济效益,不断花样翻新,以流行的时尚来博得消费者的青睐,但这种商业性设计有时是以牺牲部分使用功能为代价的。
在商品经济规律的支配下,现代主义的信条“形式追随功能被设计追随销售”所取代。美国商业性设计的核心是“有计划的商品废止制”,即通过人为的方式使产品在较短时间内失效,从而迫使消费者不断地购买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