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位老总叫我用管理及市场营销技术入股加入他们公司,占有15%技术股,《章程修正案》(有工商局盖章)里有体现了我的股权分配情况以及是技术入股而无出资,但是这公司的老总还要我另签一份《股东合作协议》。
我比较不明白的一点就是《股东合作协议》里写了一条是如果技术入股的股东因自身原因而无法继续在合作公司服务,那么我就得将我所持有的股份无偿退还给原始股东这点,没在章程里体现。其意思就是要人在公司才能持有股份(人在股份在),如果离开了公司就不能再持有股份,要无偿退还给他,这样的话老总就不用花钱来买我的股份。
问题:
1、请问律师这份《股东合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如果一有天公司状大了,老总找个借口把我踢了,那我辛苦拼下的市场不就白费了吗?
3、万一有一天出现变故,这样的话是不是真的就如《股东合作协议》里说的要把股份退给他啊?
4、否则的话要如何才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5、如果这份协议是无效的话,我能不能签下去?那如果他真的把我给踢了,我到时是不是就可以依这份是无效协议不退还给他,而用转让给他?
6、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也一定要签《股份转让协议》呢?当初我要让老总签《股份转让协议》时,他说这不能叫转让协议,因为我没有出资而未签《股份转让协议》,请问这技术入股的股份能称作他转让股份给我吗?
急急急!!!谢谢大家。
我的积分就只有这50分了,现在我把他全部拿出来作悬赏分,希望可以找到一个能解决我问题的答案!
补充一下:我之前没在那家公司工作工,只和那老总接触过一次,他就要我去公司工作。第一次接触觉得那人有点儿信不过,所以我也就要搞清楚一些了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的约定,其次看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你作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是很有风险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技术跟资本合作,千万不要拿低工资,要不项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术的可能都是颗粒无收。
2、签技术入股的协议时,一定要拿到公证处公证,或者直接转到个人名下,如果对方不去公证,再好的项目也别做,协议最好请律师过目,分析可能存在的争议。
3、技术和资本合作,如果对方只是把技术人员当成打工人员一样对待,不是股东或者合作者,建议技术人员不用合作了,项目完成必定拆伙。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技术入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的约定,其次看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你作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是很有风险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技术跟资本合作,千万不要拿低工资,要不项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术的可能都是颗粒无收。
2、签技术入股的协议时,一定要拿到公证处公证,或者直接转到个人名下,如果对方不去公证,再好的项目也别做,协议最好请律师过目,分析可能存在的争议。
3、技术和资本合作,如果对方只是把技术人员当成打工人员一样对待,不是股东或者合作者,建议技术人员不用合作了,项目完成必定拆伙。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技术入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