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点评: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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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来答再合适不过了。首先,我三月份就是和你一样的问题和公司闹了一场最后公司拿几万块钱钱了得事。
我就先跟你说说我的事情吧,我也是外企驻地区办事处,08年入职的时候就知道办事处没有招人签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点也是你一定要搞清楚的,打探打探),入职时说的挺好半年后转正,结果熬了四个半年。。2010年通知我公司正式招的人派到地区来了,我得走人了(我干了两年一直没签合同及协议),打算给我8000元了事。我找了律师和劳动仲裁,知道了劳动法规定:员工入职后(无论你给办事处或者公司干都无所谓)1个月不签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满至一年为止;第二年,即使还不签合同,视为事实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工资(但是注意从入职一个月后就得给你上保险,必须的)。。。显然我这个8000元了不成的,我跟办事处翻脸了,我打着再给我补齐11个月的工资及裁员补偿金旗号去找他们要钱,但是我有个疏忽,我干了两年没工服、没有名片、没有公司的账户给我支付工资,结果律师说很有可能办事处会耍赖说我不是他们的人,也就是证明不了劳动关系。结果我决定私了(如果我公了的话至少能到手4万多),最后协商30000元。
说了我的例子,你可以结合下,你采取什么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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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2条,到底哪条正确?感觉第1条信息,是在新劳动法出台之前的内容,过期了。第2条才是正确的。达人们我说的对么?

这里有个法律界限问题。
外国公司或者办事机构、代表处等,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有营业权),按照劳动法规定处理;
外国公司或者办事机构、代表处等,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办事机构登记的(无营业权),其招聘员工应当委托对外劳动服务机构,由对外劳动服务机构实行劳务派遣。追问

我与上海1外企代表处,签了份2年的合同,负责国内一些产品检验工作。上个月合同满1年,由于公司业务无法满足,因此把我辞退了。我按照劳动法提出赔偿。但是,被公司告知我签的是劳务合同。因此拒绝赔偿。我又仔细看了下当时签订的文件,貌似为劳务合同“AGREEMENT FOR SERVICES”,为一全英文协议。请问此条件下,我能得到赔偿么?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会有什么结果?

貌似此代表处没有在工商局注册。

追答

签订劳务合同,应当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或者劳动者凭派遣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AGREEMENT FOR SERVICES”全英文协议】其性质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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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2
外企办事处只要在工商局有注册就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纵横法律网 宋晔明律师追问

我与上海1外企代表处,签了份2年的合同,负责国内一些产品检验工作。上个月合同满1年,由于公司业务无法满足,因此把我辞退了。我按照劳动法提出赔偿。但是,被公司告知我签的是劳务合同。因此拒绝赔偿。我又仔细看了下当时签订的文件,貌似为劳务合同“AGREEMENT FOR SERVICES”,为一全英文协议。请问此条件下,我能得到赔偿么?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会有什么结果?

貌似此代表处没有在工商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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