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工厂上班,在厂里签了3年的合同。但是厂里并没有按照合同上写的那样给我们安排双休日,甚至是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像端午、中秋等节日都没放过假。连“五一”“十一”都是照常上班,而且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另外厂里还扣发两个月的工资,就是说新员工进厂后要到第三个月月底才能拿第一个月的工资。现在7月底拿的是5月份的工资。而且每月都会从我们工资里扣留一部分(差不多是每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一)作为“存厂款”,到年底一次性发给我们。可即使到年底拿到“存厂款”,还是有两个月的工资拿不到,一定要做满3年才能拿到那两个月的工资。如果没做满3年,两个月的工资就拿不到,还说要交纳违约金。请问厂方有没有权力这么做,是否合法?这种情况下员工没做满合同期离厂是否算违约?最好帮忙列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回答采纳后附送高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