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求法律援助!懂的进来看下

本人在一家工厂上班,在厂里签了3年的合同。但是厂里并没有按照合同上写的那样给我们安排双休日,甚至是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像端午、中秋等节日都没放过假。连“五一”“十一”都是照常上班,而且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另外厂里还扣发两个月的工资,就是说新员工进厂后要到第三个月月底才能拿第一个月的工资。现在7月底拿的是5月份的工资。而且每月都会从我们工资里扣留一部分(差不多是每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一)作为“存厂款”,到年底一次性发给我们。可即使到年底拿到“存厂款”,还是有两个月的工资拿不到,一定要做满3年才能拿到那两个月的工资。如果没做满3年,两个月的工资就拿不到,还说要交纳违约金。请问厂方有没有权力这么做,是否合法?这种情况下员工没做满合同期离厂是否算违约?最好帮忙列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回答采纳后附送高分!谢谢!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要举证证明你加班时没有加班费,你的单位欠你“存厂款” 。
你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在实践中,很少能要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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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0
加班应当发放加班费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同时职工有选择就业的权利 就算没有任何理由 也可提前三十天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而企业只有在出资培训或给予职工特残待遇的情况下 职工未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限时 方可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因此你所工作的企业是没权力这么做的 更何况企业存在拖欠工资 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等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职工不仅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补发加班费和拖欠工资 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21
这家公司如果真的是你说的这种情况,那就是超级垃圾公司了。这么严重的侵犯劳动者权益,你们马上去劳动部门举报吧,要求劳动部门作出调查结论。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你把事实说出来,然后劳动部门调查属实,那仲裁委员会会给你公道的。
第3个回答  2011-07-21
1、你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2、单位克扣工资是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3、你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单位要向你支付三个月的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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