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变更成一般纳税人后的税款差额怎么解决?

08年签的合同送的货,当时对方付了30%订金。由于金融危机对方的客户取消订单,所以对方拒绝付余款,因此发票也就没开出去。
两年后经济好转,对方的客户又下单了,于是对方付了余款过来。这里就有个问题:当时是按含3%税额报的价,现在开17%的税票给对方,本来按照不含税价与之前一样的金额开过去,对方把税款差额补过来就没问题了。但是现在客户不接受这样做,一定要我们按含税价开过去。
想了个办法是找朋友开3%的票给对方,客户打款到朋友那,我们将原款退回。可是谁都不肯先打款,现在僵在这。
怎么办?

由于是08年的合同并且送了货,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08年,交税也应该按08年适用的税率,即3%,这是税法的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原则。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向税务局代开3%的发票,但税务局会跟你加收滞纳金,因为这个税你08年就该交,一直拖到现在才交。已经拖延了纳税时间。
如果是08年你没开票,但在纳税申报时已经做了未开票销售,按3%交纳了增值税的话,那这个问题就非常好解决了,但现在你没交过这个钱,税局肯定是不会干的,只有两条路,一条路,去税局代开,认交滞纳金,另一条路,是和客户再沟通一下,哪怕是做一些让步,当然,这种让步要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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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2
这类问题应该有合同约定的,再就是信誉,不过关键是要按合同去办,即使08年的合同,现在也可以另补充协议,这样问题就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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