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费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耗费,这个行为属于职工的自己的非职务行为,由其自己负担。假如企业将交通费予以报销,则目前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要计入职工薪酬,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费的报销扣除,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参见下述规定:皖地税[2006]字150号规定,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88号)中第三条“关于企业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和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税前扣除问题”,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停止执行。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包干办法的企业,以现金(包括与现金等价的实物)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和交通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包干办法的企业,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合理的通讯费和交通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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